(2016)鄂1123执10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科学、刘胜书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科学,刘胜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10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科学,男,193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刘胜书,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刘科学与被执行人刘胜书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科学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科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