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诉被告曲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曲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1076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负责人:金文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乃龙,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宇杰,该公司员工。被告:曲丹,女。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诉被告曲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依法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9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杨化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孟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