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向红、陈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红,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86号申请执行人:向红,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职工,住巴东县。被执行人:陈梅,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红与被执行人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向红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因申请执行人向红与被执行人陈梅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俊锋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鄂2823执441号被执行人邓黎明,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响板溪村*组,常住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安居二路*号。身份证号码:4228231983********。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邓黎明因犯抢劫罪缴纳罚金一案,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刑初字9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昌敏应缴纳罚金5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黎明在宜昌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刑初字9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朱继宏审判员陈千松审判员周敏二O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谭俊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