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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刘远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刘远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870号原告:王海龙,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5日,户籍地西峡县。被告:刘远征,男,汉族,成年,住西峡县城区。原告王海龙诉被告刘远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王海龙于2017年5月31日以被告不到庭应诉,原告证据不足另寻主张途径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王海龙负担。审判员  彭中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