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民初4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国淑与彭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淑,彭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4950号原告:李国淑,女,1969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蔚,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开华,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国淑与被告彭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李国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淑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淑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国淑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国淑负担;公告费300元(原告李国淑已预交300元),由原告李国淑负担300元。审 判 长 何长江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小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