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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关帅、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帅,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帅,男,1990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秋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24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你单位有应收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在你单位的应收工程款1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茂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