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小福、朱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小福,朱金霞,卢瑞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507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小福,男,汉族,1967年7月6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朱金霞,女,汉族,1978年3月23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卢瑞平,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小福、朱金霞、卢瑞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49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