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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4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刘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薛某,刘某6,刘某7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314号原告刘某1,男,1957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委托代理人刘洋,男,1992年9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3-3-602。委托代理人刘萌萌,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刘某3,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刘某4,女,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刘某5,女,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薛某,女,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刘某6,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刘某7,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薛某、刘某6、刘某7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刘某1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王德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筱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