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82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成胜与苏志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胜,苏志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4514号原告吴成胜,男,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苏志宁,女,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胜诉被告苏志宁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成胜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成胜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吴成胜负担。审 判 长 黄 贤人民陪审员 华 芸人民陪审员 袁 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于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