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4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云华与陶亮、傅汝丽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华,陶亮,傅汝丽,重庆沙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967号原告:高云华,女,195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颖,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亮,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光辉,重庆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汝丽,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沙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四塘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5909435D。法定代表人:姜笃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华与被告陶亮、傅汝丽、重庆沙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云华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云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高云华负担。审判员 郝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