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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平泉县国土资源局与平泉县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00789号平泉县国土资源局,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榆州北路493号,联系电话608****法定代表人:陈忠平泉县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王土房乡山湾子村法定代表人:于海平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平泉县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玉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