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钟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1刑初15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住邵武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家中客厅先后13次容留吸毒人员江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红包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江某的证言;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明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宝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