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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郑中华、天津市塘沽危险品运输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中华,天津市塘沽危险品运输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11号申请执行人:郑中华,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沽危险品运输场,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赵新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80360872-2。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3号创展大厦23、24层,组织机构代码76430842-7。负责人杜和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中华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沽危险品运输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小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