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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4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汤乐涛与石青海、泗洪县柳汴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乐涛,石青海,泗洪县柳汴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4972号申请执行人汤乐涛,男,1981年11月生,汉族,教师,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石青海,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泗洪县柳汴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证号:321324562971722,住所地泗洪县洪中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石青海,系该公司经理。依据(2012)洪商初字第006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石青海、泗洪县柳汴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汤乐涛2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经申请执行人汤乐涛申请,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2月14日,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石青海、泗洪县柳汴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泗洪县柳汴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吊销,石青海所有的位于泗洪县水岸城邦25-合101643房产经处置分配,现已执行到位31618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学任执行员  李帅伟执行员  裴昌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成红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