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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姚利君、郑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利君,郑晓峰,陈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224号申请人:姚利君,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郑晓峰,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陈兴荣,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姚利君与被执行人郑晓峰、陈兴荣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825民初0247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姚利君与被执行人郑晓峰、陈兴荣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对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机动车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财产及相关信息,且因该被执行人有较多执行案件,工资卡已被之前案件所冻结,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助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