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朱雪勤与武汉华盛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车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雪勤,武汉华盛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车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原本用纸翻印份院 长 庭 长 主审人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501号原告:朱雪勤,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红玲,湖北金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黎君,湖北金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华盛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万家湖A区12-1-402。法定代表人:陈爱华。被告:武汉车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华路红楼。法定代表人:赵永华。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晓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强。原告朱雪勤与被告武汉华盛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车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朱雪勤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雪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雪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雪勤负担。审判长李纪钢人民陪审员谭忠元人民陪审员章礼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淑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