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阳谷县物价局、阳谷县第三中学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物价局,阳谷县第三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349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物价局。法定代表人:宋茂印,局长。住所地:阳谷县城景阳路**号。被执行人:阳谷县第三中学。法定代表人:赵希强,校长。地址:阳谷县景阳路299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物价局与被执行人阳谷县第三中学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行政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阳谷县第三中学没有执行聊城市人民政府收费管理办公室《关于聊城市公办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聊费办发【2014】78号)文件有关规定,超范围收取择校费2478427.6元。申请执行人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阳价检处【2015】125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为:没收多收价款2478427.6元,并处以罚款30000元,共计2508427.6元。阳谷县第三中学在法定期限内加纳罚没款180000元后,剩余罚没款2328427.6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物价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9日查询被��行人银行存款信息,于2017年5月12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于2017年2月19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的(2017)鲁1521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2328427.6元及申请执行费25684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红军审判员 赵海峰审判员 吴兆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增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