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伟龙与被执行人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龙,吴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906号申请执行人周伟龙,男,汉族,1990年1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吴海军,男,汉族,1988年9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周伟龙与被执行人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查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苏0113执75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约定:一、吴海军尚欠周伟龙借款11万元,此款分期给付:2017年3月31日前给付5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1日付清,同时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未付款项的年利率6%支付利息;二、吴海军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周伟龙以吴海军未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查明,周伟龙曾根据相同的执行依据,以吴海军未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1250元,包含本案执行标的51250元。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尚未结案。本院认为,周伟龙曾依据(2017)苏0113执752号民事调解书,以要求吴海军给付案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尚未执行结案。现其依据相同的执行依据,以包含在上述案件执行标的中的一部分标的作为执行请求,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构成重复申请,依法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周伟龙的执行申请。执行员 韩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