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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家保与王培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保,王培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320号原告:张家保,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培胜,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正林,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家保与被告王培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家保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保撤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张家保负担。审判员  曹宜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饶小卫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