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沈单单与宋在领、顾正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单单,宋在领,顾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沈单单,女,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宋在领,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顾正荣,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顾正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顾正荣在招商银行62×××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士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