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2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色楞与宋明、哈申格日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色楞,宋明,哈申格日乐,双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842号原告色楞,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宋明,男,51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哈申格日乐,女,49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双英,男,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色楞与被告宋明、哈申格日乐、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色楞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色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0元,减半收取365.00元,由原告色楞负担。审判员  付国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乌日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