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色楞与宋明、哈申格日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色楞,宋明,哈申格日乐,双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842号原告色楞,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宋明,男,51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哈申格日乐,女,49岁,蒙古族,农民。被告双英,男,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色楞与被告宋明、哈申格日乐、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色楞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色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0元,减半收取365.00元,由原告色楞负担。审判员 付国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乌日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