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周友俊、高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友俊,高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5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友俊,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东,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钵,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远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友俊与上诉人高钵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周友俊、高钵均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友俊、高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友俊、高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周友俊负担44.50元,高钵负担44.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公礼审判员 杭军红审判员 卞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