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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与江苏正康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江苏正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负责人王强,行长。被执行人江苏正康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康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徐商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先后为(2011)徐执字第65号、(2013)徐执字第0283号、(2014)徐执字第518号。鉴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徐州市新沂市人���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徐商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由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航代理审判员  王幸生代理审判员  单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