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844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巨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彩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巨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广东彩翔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844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巨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39813661-X。法定代表人:林代茂。被执行人:广东彩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组织机构代码:56669765-2。法定代表人:黄伟钰。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巨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彩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彩翔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360523元、违约金81598.49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13.5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机械设备等财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理。其后,被执行人经财产查封法院的同意,成立资产清理小组,自行清理债务,本院已将本案的相关材料提交给清理小组备案。另,本院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84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吴颖诗执行员 颜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