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济宁东红晨源纸业有限公司与王新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东红晨源纸业有限公司,王新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244号原告:济宁东红晨源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被告:王新红,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责人:任玉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东红晨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周 丽人民陪审员 李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兴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