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陕西省泾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对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陕西省泾阳县国土资源局,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23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泾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泾国土资罚字(2017)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泾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泾国土资罚字(2017)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泾阳县国土资源局对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泾国土资罚字(2017)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乐镇田村东徐组集体土地5.52亩建成品库项目。该土地规划用途属有条件建设区,现状地类为耕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在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36800元。申请执行人曾2017年4月14日向其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其自觉履行其他处罚决定,但被执行人陕西晴空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据:1、土地案件询问调查笔录;2、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3、用地协议书;4、土地案件现场勘测笔录;5、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6、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7、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8、案件立案呈批表;9、案件审理记录;10、案件调查报告;11、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2、证明;13、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泾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泾国土资罚字(2017)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泾阳县国土资源局泾国土资罚字(2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佘战军审判员 张 锐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