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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87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舒X、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X,刘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872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彭XX,女,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城关镇正大街**号,身份证号:4115221986********。被申请人:舒X,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被申请人:刘XX,女,汉族,1981年4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彭XX与被申请人舒X、被申请人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87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彭XX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彭XX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舒X、被申请人刘XX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舒X、刘XX名下坐落于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谷林语小区I区综合体3栋17037房(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的产权变动手续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