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司惩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曲金卫民间借贷纠纷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金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司惩1075—1号被拘留人:曲金卫,男,199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2017)鲁0782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曲帅与被执行人曲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曲金卫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