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732号原告:陈某,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周某,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现外出未归,住址不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113元,退还原告陈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殿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