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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与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曹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683号原告:张建明,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曹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明与被告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建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5元,由原告张建明负担。审判员  郑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