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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21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新明与马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明,马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735号原告:张新明,男,1957年3月5日出生,住湘潭县。被告:马志勇,男,1981年6月9日出生,住湘潭县。委托代理人:肖文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新明与被告马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新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志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新明负担。审 判 员  伍中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相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