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6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汉保与常二豹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汉保,常二豹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414号原告:任汉保,男,193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胜立,男,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阳县,系任汉保的之侄,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二豹,男,成年人,汉族,住阳县。原告任汉保与被告常二豹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任汉保于2017年0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汉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汉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汉保承担。审 判 长  李刚强审 判 员  申山虎人民陪审员  郑梦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欣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