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1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蒋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2419号 申请人:蒋某,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VIAROFFIA42SANMINIATOITALIA(意大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涛,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蒋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某名下的坐落于青田县山口镇金石花苑5幢2-501(产权证号:00××15)的房产进行保全,保全限额人民币65万元,并提供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吴某名下的坐落于青田县山口镇金石花苑5幢2-501(产权证号:00××15)的房产,保全限额人民币65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在执行本裁定期间,对上述查封的房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等过户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