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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执2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超群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丰隆物资有限公司、蒋小峰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超群不锈钢有限公司,常州市丰隆物资有限公司,蒋小峰,姚琴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2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超群不锈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18394-0,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正阳村东方钢材城二期4号楼D611。法定代表人:于文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兵,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市丰隆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59278-8,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115-3号。法定代表人:蒋小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小峰,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姚琴月,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超群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群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丰隆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隆公司)、蒋小峰、姚琴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超群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超群公司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超群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6)苏0205执22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伟审判员  胡毅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