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诉胡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191号原告:张某,男,1954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胡某,男,1952年9月9日生,汉放,农民,住黑山县。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