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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诉胡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191号原告:张某,男,1954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胡某,男,1952年9月9日生,汉放,农民,住黑山县。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