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3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济南湧祥商务酒店等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泉城路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湧祥商务酒店,张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泉城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湧祥商务酒店,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张蓉,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济南历下建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广萍,济南历下建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蓉,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泉城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玲玲,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湧祥商务酒店、张蓉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泉城路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已于2017年5月24日被拆除。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因被上诉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泉城路街道办事处按有效合同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济南湧祥商务酒店、张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周江审判员 郭维敬审判员 孟繁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