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6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宜香、孙德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宜香,孙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财保36号申请人:陈宜香,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刚(是申请人陈宜香之夫),男,1968年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孙德海,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申请人陈宜香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孙德海名下的鲁D×××××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10010元。申请人陈宜香以10010元现金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宜香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孙德海名下的鲁���×××××小型轿车,查封价值为10010元。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陈宜香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珍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