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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郡君宝与韩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郡君宝,韩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31号申请执行人郡君宝,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韩健,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郡君宝与被执行人韩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吉0106民初88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保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红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