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郡君宝与韩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郡君宝,韩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31号申请执行人郡君宝,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韩健,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郡君宝与被执行人韩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吉0106民初88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保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红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