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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5民初526号原告:张某,女,1993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和政县。被告:王某,男,现年26岁,汉族,农民,文盲,住和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闵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