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琪与哈尔滨市南岗区渔人码头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哈尔滨市南岗区渔人码头餐饮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4141号原告:王琪,住辽宁省大连市。委托代理人:王霞,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渔人码头餐饮店,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鸿翔名苑小区*栋***号商服。经营者:丁江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渔人码头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44元。审判员  刘文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