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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君与骆旭庆、陶利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骆旭庆,陶利建,吴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045号原告:陈君,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骆旭庆,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陶利建,女,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吴晨明,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君诉被告骆旭庆、陶利建、吴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君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