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君与骆旭庆、陶利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骆旭庆,陶利建,吴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045号原告:陈君,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骆旭庆,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陶利建,女,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吴晨明,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君诉被告骆旭庆、陶利建、吴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君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