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民终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丁某、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郭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男,199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1(系丁某父亲),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华昌,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1996年9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凯铭,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某、郭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丁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郭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7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 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