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丁某、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郭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男,199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1(系丁某父亲),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华昌,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男,1996年9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凯铭,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某、郭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丁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郭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7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 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