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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9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艾合提江·由奴斯与李会、李成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合提江·由奴斯,李会,李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9民初319号原告艾合提江·由奴斯,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现住焉耆县。被告李会,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博湖县。被告李成才,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博湖县。原告艾合提江·由奴斯与被告李会、李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艾合提江·由奴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艾合提江·由奴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 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