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赵勇斌、万普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勇斌,万普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0426民督9号申请人:赵勇斌,住德安县。被申请人:万普勇,住德安县。申请人赵勇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2014年9月16日,被申请人因做生意周转资金不足向申请人借款2.1万元,被申请人当场出具欠条交申请人为凭。此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讨未还,现要求被申请人万普勇偿还借款2.1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万普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赵勇斌人民币二万一千元整。申请费108.33元由被申请人万普勇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本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月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