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资银信担保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中资银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张剑,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中资银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B座1501-1503。法定代表人唐群雁。张剑与中资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1449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资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811936.4元及违约金、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资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及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剑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应履行的人民币10811936.4元及违约金、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44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栗俊海审 判 员 李晓芳代理审判员 范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缴 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