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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德阳众泰机械有限公司与广汉赢丰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众泰机械有限公司,广汉赢丰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4号申请人:德阳众泰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汉赢丰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德阳众泰机械有限公司与广汉赢丰石油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阳众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1016.00元,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911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现被执行人有可收租金,但因该租金尚不具备提取条件,本院已依法扣留了该租金收入,并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德阳众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德阳众泰机械有限公司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桂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