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丙孝与刘玉杰排除妨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丙孝,刘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608号申请执行人:王丙孝,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执行人:刘玉杰,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荔县。本院执行王丙孝与刘玉杰排除妨害纠纷(2016)陕05民终4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停止侵害房屋,填平被执行人院内靠近申请人背墙处开挖的水沟,拆除直接通向该水沟的水管,给付申请人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民终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翟立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