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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丙孝与刘玉杰排除妨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丙孝,刘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608号申请执行人:王丙孝,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被执行人:刘玉杰,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荔县。本院执行王丙孝与刘玉杰排除妨害纠纷(2016)陕05民终4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停止侵害房屋,填平被执行人院内靠近申请人背墙处开挖的水沟,拆除直接通向该水沟的水管,给付申请人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民终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翟立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