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河南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桐柏县凤凰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桐柏县凤凰城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30民初62号原告:河南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宽,任经理职务。组织机构代码:67287633-9。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县委党校院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延凤,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柏县凤凰城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杨德青,委员会主任。原告河南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朝阳物业公司)诉被告桐柏县凤凰城业主委员会(下称凤凰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元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阳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一、成延凤、被告凤凰城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杨德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朝阳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012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事实及理由:2012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7年11月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带领全体员工认真履行,工作多年并无违约行为,而被告在未向原告下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情况下,于2016年元月9日指使社会上不明身份的20多名闲杂人员殴打原告工作人员,将原告办公室门锁撬开,拉走原告办公用具,致原告物业管理陷于瘫痪,原告工作无法开展。原告朝阳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委托书两份,以证明胡锋印、张一与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是代表原告的职务行为;3、刘河山资质证书及桐柏房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表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告从业人员刘河山、张一、谢震等人具有物业管理资质;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两份,以证明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凤凰城业主委员会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在凤凰城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前,原告就与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凤凰城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原被告又续签了服务合同;在该合同未到期时,被告又与郑州兴国贸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现被告与郑州兴国贸签订的合同已于2017年元月份到期,原被告要求被告履行原被告间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同意履行。被告凤凰城业主委员会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日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朝阳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桐柏凤凰城小区物业交由原告朝阳物业公司管理,合同期限三年,止2012年10月31日。被告凤凰城业主委员会成立后,2012年9月25日,上述合同即将到期时,胡锋印、张一受原告朝阳物业公司委托,又与被告凤凰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10月30日至2017年11月1日,原告朝阳物业公司继续对桐柏县凤凰城小区进行物业管理。2016年元月9日被告凤凰城业主委员会单方终止合同,与郑州兴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将原告朝阳物业公司逐出桐柏县凤凰城小区,致该合同无法履行。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循。现被告凤凰城业主委员会在没经法定程序、也无法定事由情况下终止合同履行,已构成违约,原告朝阳物业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若由于被告原因致该合同无法履行,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可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桐柏县凤凰城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继续履行其与原告河南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桐柏县凤凰城业主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守莲审判员 李春靖审判员 朱吉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