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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1329-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05厦门博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博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329-1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博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30号405单元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949709198。法定代表人:王小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天安创新科技广场B412-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253053C。法定代表人:杨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真民,广东华埠事务所律师。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审案号:(2017)粤0304民初4323-4336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十四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十四案被侵权人深圳市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十四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