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冯记甫、张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冯记甫,张格,冯锐,王晓燕,马尚尚,马红炎,贺丽峰,王要辉,禹州市顺鑫机械有限公司,禹州市华天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63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负责人:楚冰,行长。被告:冯记甫,男,汉族,1964年6月19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张格,女,汉族,1965年1月4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系冯记甫配偶。被告:冯锐,男,汉族,1989年3月24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王晓燕,女,汉族,1991年5月8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系冯锐配偶。被告:马尚尚,男,汉族,1991年8月29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马红炎,男,汉族,1967年11月21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贺丽峰,女,汉族,1975年6月6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王要辉,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颖川办商贸区。被告:禹州市顺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花石乡冯庄村。法定代表人:冯记甫。被告:禹州市华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顺店镇高门楼村。法定代表人:马尚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冯记甫、张格、冯锐、王晓燕、马尚尚、马红炎、贺丽峰、王要辉、禹州市顺鑫机械有限公司、禹州市华天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方 关注公众号“”